| 为加强2004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(以下简称“糖酒会”)广告管理工作,确保糖酒会广告市场的经营秩序,依据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将糖酒会广告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
一、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糖酒会广告业务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,均须遵守本通告。
二、本通告所称“糖酒会广告”是指利用我市公共或自有场地的空间、街路、桥梁、广场、街心花园、绿化带(绿地)、建筑物、门前(庭院)、停车场、围墙、灯杆、护栏、树体、固定灯箱广告牌、交通工具、人力资源以及广播、电视、新闻出版、报刊、网络等广告媒体以各种方式发布的与糖酒会相关的广告。
三、糖酒会广告实行统一管理、统一规划、统一收费、统一发布的原则,由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会办”)全权负责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管理、审查和发布。
四、2004年9月5日至9月25日期间,各广告媒体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必须服从会办的统一管理,其广告媒体必须优先满足糖酒会的需求。未经会办授权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通告第二条所列的广告媒体出租、转让或利用其承办糖酒会广告业务。
五、糖酒会户外广告主要发布区域为6个广场、17条街路、一个中心,即站前广场、人民广场、新民广场、文化广场、省文化活动中心广场、赛得广场、人民大街、工农大路、同志街、新民大街、临河街、建设街、重庆路、仙台大街、西安大路、解放大路、自由大路、南湖大路、卫星大路、北京大街、长春大街、新发路、民康路、长春国际会展中心。
六、凡从事糖酒会广告业务的经营者,需持有效证件,向会办提出申请,外埠广告经营者还需到会办办理《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》。 经会办审查具备资质的广告经营者,到会办领取填报《糖酒会广告申请表》,同时,递交相关广告证明材料。会办分别采取招标、拍卖、协议等方式确定广告经营者,并与之签订广告业务合同、为其办理广告发布手续后,广告经营者方可开展广告经营业务。无证照或证照不全者不得开展广告经营业务。
七、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会办批准的时间设置、发布广告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前发布和拆除;必须在所发布的广告明显位置标注准设标志和批准编号。否则,由会办组织人员予以拆除,所造成的经济损失,由广告经营者自负。
八、广告经营者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必须经会办审定。不准发布虚假和不健康广告。不得擅自印刷出版有关糖酒会的各种宣传刊物。
九、广告经营者设置的广告必须严格执行会办所批准的时间、位置、数量、规格、材质等规定。违反规定的,必须按要求整改或予以强制拆除。
十、 广告经营者必须爱护市政、园林、公交等公共设施。对设施造成损坏的,将按合同规定由广告经营者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十一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对拒不接受执法部门管理、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十二、本通告由会办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、公安局、建委、工商局、园林绿化局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。
十三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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