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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做好2004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(以下简称“糖酒会”)的接待工作,严禁哄抬接待场所价格,确保糖酒会的正常工作秩序,依据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: 一、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、参与糖酒会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,均须遵守本通告。 二、糖酒会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会办”)负责糖酒会会议代表及相关人员的住宿接待工作。各宾馆、酒店等接待服务单位必须服从会办统一安排,保证大会接待需要。 三、凡与会办、市商业委员会签订协议书的宾馆、酒店等接待服务单位,必须严格履行协议,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违背协议。任何单位未经会办授权,不得以糖酒会名义从事接待服务工作。 四、各宾馆、酒店等接待服务单位必须遵守国家、省、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,实行明码标价,不得虚假标价。 五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9月25日止,各宾馆、酒店等接待服务单位的住房价格一律实行调价备案制,实行最高限价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相互串通,操纵接待场所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;不得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哄抬物价,推动接待价格过高上涨。 六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。对拒不接受执法部门管理、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七、本通告由会办会同物价局、工商局、公安局等相关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。 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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